颜僧权

【私人】0428

受 @便当当  大大委托出个关于 国际文物法 的书单~我个人方向比较倾向于美国文物法,并且缺少对欧洲其他国家以及亚洲国家的部分。加上真的不是法律专业所以也读了很多科普,书单可能不是很专业(笑哭,推荐角度可能也是以可读性为主,贻笑大方啦~

PS:所有的书名我加了豆瓣链接(这样作者出版社之类的信息会比较方便找),如果感兴趣请不要大意的戳它~


我想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 这本书可能是最基本的对国际文物法的总集。它是比较早的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组织的文件进行汇编的一个集子。翻译质量尚可,全部是法律条文没有阐述和解说,写文章可以参考,但是全本阅读未免无聊。

然后从可读性而言,首推 追缉国家宝藏 。这本书是FBI中文物犯罪部分的创始人在退休之后写的自传,讲了他参加打击文物犯罪的历程,重大案件以及他人生诸多转折,可以做个入门。里面有很多跨国案件,并且我觉得这本书对我影响最大的就是他打破了人们通过影视媒体等塑造成的,文物犯罪分子都是风度翩翩热爱艺术的人,他一针见血的说,文物犯罪的主要驱动力是利益。我觉得他说的非常对。里面很多案件也都非常激动人心。

之后推 历史的见证 。这本书主要在讲文物返还问题上输入国和输出国两个利益阵营的对话。其他相关文献基本上都是论文集的方式了读起来未免无聊,这本书引入了多种表述方式,并且两个利益阵营都有所提及,我觉得兼听则明,可以一看。

艺术法概要 这本书也很有趣,讲的是美国对艺术管理类的法规,其中版权之类的问题占了很大篇幅,如果只是想看文物类的话前三分之一就够啦。

值得一提的是 时光永驻 这本书。它主要讲了美国对遗址遗迹类文化遗产的保护历程,在文保建筑的领域很有名,我觉得它也很好展现了一个文物保护态度和认识的发展历程。

然后就是一些论文集了。

文物保护法研究专辑1图册 这本是国内的论文集。书里很值得一读的是《“埃尔金大理石”事件——作为重要文化财产的艺术品的归属问题》。这篇文章是在作者的个人文集里读到的,几乎是我的启蒙之作,并且埃尔金大理石本身就是一个典型事件,几乎代表了近代以来的文物纠纷问题的主要模式。

帝国主义、艺术与文物返还 这本书是国外的论文集,对国外对文物管理的问题表现的比较典型。这里面也提到了埃尔金大理石,可以与上一本对照参考。


然后推几个网址(需要翻墙),如果想看关于文物纠纷的判例可以戳NOAA Office for Coastal Management,看法条之类的可以戳About the Bureau | Bureau of Educational and Cultural Affairs,国家公园和不可移动文物大本营NPS.gov Homepage (U.S. National Park Service)


关于国际文物法的基本就是这些啦~希望能有所帮助~


接下来是例行私货时间~

最近在听一个讲艺术史的电台 壁下观 (真的很好听非常长知识,对不可移动文物例如壁画塑像建筑等有了比较全面有趣的介绍,可以戳链接收听哦~)

里面一个老师讲到,不可移动文物的属地是非常重要的,一旦脱离就会完全改变其文化身份。而可移动文物(例如瓷器,书画等)在其他地方进行展示是可以被接受的。

我听完之后觉得似乎有哪里不对。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文物返还的意义何在呢?

从我个人而言,我认为文物返还的基本出发点与原动力就是,在脱离文物的元属地之后它的文化身份就被改变了。在元属地这件文物所代表的文化身份和角色与在其他国家是完全不一样的。并且文物因为其历史背景和文化角色,超出了物的层面而代表着民族的文化及国家尊严。

这里需要进一步解释,权且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具有一定宗教文化意义的,比如造像,在比如骨殖。对这些文物的返还的理由是很好解释的,造像从偶像变成了艺术品,骨殖的尊严遭到伤害的等等。

第二类就比较难以回答了。例如瓷器,例如首饰等,甚至有些的制造就是为了售卖,那么对它们进行收购和追索是有意义的么?将它们贩卖出国境的行为可以受到谴责么(尤其是道德上的)。

进一步说,通常我们对待将文物贩卖出国境的人报以感情上的仇恨(比如我真的非常看张大千不顺眼)但是这种谴责是理智的么?

【突然想到解释一点,我认为个人准则一般应该是用来要求个人而非他人,但我认为张先生的行为已经超过我所认为的个人准则的范畴】

如果他拥有该物的合法物权,并且通过合法的交易手段(当时对文物的限制尚未完善),那么我还可以站在道德高地上谴责他么?

在一直以来的教育过程中,我被潜移默化的教授了对于国家和民族观念的认同,但这种认同是理性的么?我可以将之作为行事的标尺么?

为了解决这个困惑我去读了 群氓之族 : 群体认同与政治变迁 但是它并没有给出一个有力的结论和解释,或者说令我感到满意的解释。

在这里我试图解释这个问题。我认为因为个体具有其社会角色和社会属性,因此需要遵守其作为整体的一部分的相关行事准则。我认为,因为我身处这个国家,我享受了身为整体一部分所享受的种种权利(和平的社会秩序,公共基础设施,社会福利政策),因此我也应履行个体应尽的义务,比如对整体的认同和国家尊严和利益的维护。

但很多时候,如果不通过理性判断,这种所谓的群体义务很可能会造成可怕的后果(比如纳粹分子辩白自己只是在履行上级的命令和践行自己的国家义务)。

当然啦对于文物层面,也许不会有上面那个例子那么严重的后果,但我想,对文物的管理这件事还是要进行理性的思考。

这也就是种种文物法规颁布的意义吧。

除去政治和经济的原因,对于文物追索的基本动因的回答,我还没有准备好。

我唠叨结束啦~欢迎各位和我就此问题进行讨论,也感谢大家看到这里~


2016-04-28
/  标签: 博物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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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s time to move on my dear.